章**与戴**离婚民事判决书判决章某与戴某某离婚
作者:华希越 更新时间 : 2020-03-30 浏览量:255
民事判决书
原告:章**,女,1991年4月**出生,汉族,抚州市**人,住上海市**区**镇***路**弄**号**室,公民身份号码:36250219***********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华**,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,一般代理。
被告:戴**,男,19**年6月**日出生,汉族,崇*县人,住江西省**市崇*县**镇山**山*组**号,公民身份号码:3625251990*******。
原告章**与被告戴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章**及其委托代理人华**,被告戴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章**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决原被告离婚;2婚生女戴**由被告抚养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;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.............
被告戴**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我们两人没有打架,只是两口子偶尔吵吵闹闹。如果女儿由我抚养,员工啊应承担抚养费。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,当事人均无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2012年底,章**与戴**经亲戚介绍相识,2013年2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原、被告于2013年11月...........章**因双方发生争执理解出走,期间一直没有回家,也没有探视小孩。2018年7月18日,章**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,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。此后,章**与戴**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,感情也未见和好。两人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。
本院认为,章**与戴**自愿登记结婚,婚姻关系合法有效。章*与戴*婚后缺乏沟通,经常发生争执,2018年8月30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后,两人没有共同生活过,感情未见和好,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章**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。关于子女抚养,女儿戴**因一直跟随戴贵*及其姐姐生活,考虑到小孩生活的稳定性及健康成长,由戴贵*继续抚养照顾为宜,原告支付抚养费。
判决如下:
一、判决准予原告章**与被告戴**离婚。
二、婚生女戴诗*由被告戴贵*抚养至成年,原告章**支付抚养教育费10380元/年至戴诗*成年为止,自2019年6月19日起算,.........。